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法和 合同法的重要标志。它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 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 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物权类型强制和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类 型强制的含义是,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当事人 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 定设立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物权内容强制(即物权内容固定)的 含义是,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对一个具体 物权的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 容。
      本条规定的缺点是没有规定物权法定之缓和,因而使我国的物权法 定原则过于僵化,缺少必要的灵活性,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正在变化着的 市场经济形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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