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及债权种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 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 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债权及债权种类的规定。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 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 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法律特征是:(1)债权是相对权,是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权的性质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 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3)债权具有期限性,原则上不能永久存在; (4)债权具有相容性,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 其相互之间并不排斥;(5)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 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6)债权的客体具 有多样性;(7)债权具有任意性。
      债权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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