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 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不当利益, 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利益。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 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获得利益的一方为得利人,受到 损失的一方为受损人。不当得利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
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须具备四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又无法律上的根据而得 利;(2)非基于法律行为但也无法律直接根据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是,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 人。得利人返还的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的价款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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