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 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 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 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客体的规定。
知识产权,也叫智慧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创造性智力 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民事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是一种 无形财产权,属于广义的财产权利范畴,其客体是智慧劳动成果或者知 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也是创造 性的智力劳动所产生的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
(1)人身权利,也称为精神权 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 反映,包括作者的署名权、作品的发表权、作品的修改权、维护作品完 整权等。
(2)财产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 以后,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
主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
(1)著作权,是制作者及相关主体基于 各类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 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作者与广播电视局旨在传播作 品的过程中,就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2)专利 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他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 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知识产权。
(3)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 法授予商标所有人的,对其注册商标予以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知识产 权。 (4)其他知识产权,例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原产地名称 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1)作品,包括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 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法;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商标,是注册 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 (4)地理标志,即原产地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 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个地点的产品的标志,标志产品的质 量、声誉和其他确定的特性,应当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
(5)商业秘 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涉及对电子元件、器件间互连线模型的建立,所有的器件和互连线 都需安置在一块半导体衬底材料之上,从而形成电路。
(7)植物新品 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 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8)法律规 定的其他客体,例如民法典第127条规定的数据,就是数据专有权的客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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