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 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继承权及其客体的规定。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 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 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的财产称为遗产;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 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继承权的特征是:
(1)继承权的主 体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国家;
(2)继承权是自 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其发生根 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3)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并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4) 继承权的性质是财产权,同时具有身份属性,因为继承通常是在特定的 亲属之间发生的,因而继承权具有双重属性。
遗产就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1)遗产是自 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不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遗产不能成为遗 产;
(2)遗产是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个人的财产不能成为遗 产;
(3)遗产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不是自然人合法取得和合法享有 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
遗产的法律特征是:
(1)时间上的限定性,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该自然人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等各种权利。自然人死亡后,不再有民事 权利能力,其财产即转变为遗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具有财产性。
(3)范围上的预定性, 遗产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 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自然人 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只有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的,并且被继承人有 合法取得根据的财产才是遗产。
(5)处理上的流转性,遗产是要转由 他人承受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因而必须具有流转性。
对于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1122条改变《继承法》规定的“列举+概 括”的做法,采取概括式立法方法,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但法律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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