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规定。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行为,在依法设立的公司中取得股东地位或 者出资人资格,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收益权为核心,并可以依法参与 公司事务的权利。股权是财产权利。
其他投资性权利,是指股权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 为出资人或者开办人,基于其向非公司性的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 资而获得的出资人或者开办人的身份而享有的经营收益权。这些其他投 资性权利也属于民事权利,与股权类似,民法予以保护。
股权的客体,在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是出资份 额。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包含三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 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义务;(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股份的特点 是:(1)股份具有金额性;(2)股份具有平等性;(3)股份具有不 可分性;(4)股份具有可转让性,股东可以将持有的股份依法转让给 他人。
出资份额,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比例。 即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对于有限责任公 司依据其出资,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资本构成上所占有的份额。出 资份额是有限责任公司等资本的构成成分,也代表了有限责任公司等股 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能够通过其份额的比例表现其价值,并且可以依 法转让。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15.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