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和法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 益。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其他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和法益的规定。
      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一章无法把所有的民事权利都作出规定,因而 规定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也都享有,依法予以保护。例 如,无论刑法还是行政法都规定了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违法行为的刑事 责任和民事责任,人格权编中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作出规制,因而性 自主权是民事权利。总则编也没有规定信用权,人格权编中第1029条和 第1030条规定了对信用权的保护,因而信用权也是独立的人格权。对于 担保物权,物权编没有规定所有权保留和优先权,合同编中第642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其他多部法律都规定了优先权,都是担保物权。对让 与担保,民法典也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可其为担 保物权。类似这样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都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 权利。
      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本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 的利益是狭义的法益。广义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当 然也包含在法益之中。民法在保护民事利益时,对于比较成熟的、具有 独立性的民事利益的保护,采用设置民事权利的方式予以保护,例如对 身体、健康、生命、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婚姻自主等民事利益, 就规定单独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对于一些尚不具有独立保护价值的民事 利益,当需要予以保护时,法律就规定对其按照法益进行保护。例如, 胎儿的人格利益和死者的人格利益,都是由于胎儿和死者只具有部分民 事权利能力,而无法设置民事权利,法律又须对其进行保护,因而胎儿 的人格利益和死者的人格利益就用法益予以保护。民法的法益的范围 是:人格法益,如胎儿的人格利益和死者的人格利益;身份法益,是配 偶权、亲权、亲属权等身份权无法包含的其他身份法益;财产法益,是 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所不能包含的其他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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