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
数据可以分为原生数据和衍生数据。原生数据是指不依赖于现有数 据而产生的数据;衍生数据是指原生数据被记录、存储后,经过算法加 工、计算、聚合而成的系统的、可读取、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例如购物 偏好数据、信用记录数据等。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数据是衍生数 据。衍生数据的性质属于智力成果,与一般数据不同。在数据市场交易 和需要民法规制的数据是衍生数据。以衍生数据为客体建立的权利是数 据专有权。数据专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性质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数据 专有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在权利的主体、客体以及保护等方面,存在明 显的差别。数据专有权具备传统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可复制性的 特点,但不具备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因此是新型的 权利类型。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 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 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具有不同于现有财产类型的特 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特殊物,具有以下意义:(1)把网络虚拟财产 归入特殊物,顺应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2)特殊物准确反映了网络 虚拟财产的特性,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界定和准确描述。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法律对其有保护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这对衍生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很明确的,即对衍生 数据应当用数据专有权来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用物权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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