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 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权利取得方式的规定。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赋予,或者依据合法的方 式或根据,获得并享有民事权利。通说认为,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为两 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按照民法典第129条的规定,民事 权利取得的具体方式如下。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基本方式。例如 缔约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行为取得合同债权。
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不具 有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 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特征是:(1)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是一种由 事实构成的行为,不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要素;(2)因事实行为而引起 的法律后果,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民法的一种强行性规范; (3)事实行为是一种垫底性的行为,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并 不赋予其强制的法律后果,只有在其符合法律要求时才产生法律后果。 例如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 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是不受人的 意志控制的客观事实,它的发生、发展都依照客观规律。事件一经发 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引起法律后果,取得民事权利。如民法典 第229条规定的那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 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 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认了司法行 为、仲裁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其在民法上属于事件。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的其他取得方式,主 要是法律直接赋予。法律直接赋予的民事权利只有人格权,因此,人格 权是固有权利,而不是基于某种事实而取得的权利。人格权的固有性是 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基本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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