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不受干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我决定权的规定。
民事权利主张,是在民事权利的存在或权利的行使受到妨碍时,权 利人对特定人提出的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或者排除妨碍保障权利行使的 要求。民事权利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具体实施构成民事权利内容的 行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利益。民事权利行使就是把这种可 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把民事权利的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具体行 为,就是行使民事权利,将民事权利的内容予以实现。民事权利实现, 是民事权利行使的最终目的,是把民事权利的可能性变为最终的现实 性,是行使权利的最终结果。在这三个概念中,民事权利行使是核心概 念。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是完全尊重民事权利主体的意愿,这就是自我 决定权。
自我决定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发展自己的人格和利益为 目的,对于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民事 权利的行使,有权自行决定,不受他人干涉的抽象人格权。作为权利人 对自己的具体民事权利进行自我控制与支配,自我决定权是权利人针对 自己的人格发展的要求,做自己权利的主人,决定自己的权利行使,实 现自己的人格追求。其特征是:(1)自我决定权是一个体现自我价 值、根据自己意愿行使权利的权利。(2)自我决定权具有相对宽泛、 但却是独立的保护对象,即民事权益。(3)自我决定权不是一个具体 的民事权利,而是一个支配民事权利的权利,因此是具有权能性的权 利。自我决定权的权利内容,就是权利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 利益,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通过支配和行 使自己的权利,满足自己的要求,实现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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