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 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规定。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辅相 成,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永远相对应,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 须履行民事义务的民法基本准则。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的主要表现是:(1)就特定的民事权 利而言,必然与特定的民事义务相对应。当一个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时,必有其他民事主体对该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2)就特定的民 事主体而言,当权利人享有民事权利时,必定也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就特定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为而言,当一个特定的权利人行使自己 的民事权利时,这个权利人的义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相应的民事义务,以 保障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实现。
正因为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要求民 事主体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 务。要求是:(1)无论是行使自己的绝对权还是相对权,都有合法的 根据,都是依照法律在行使自己的权利。(2)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权 利时,也应当履行民事义务,当然也包括绝对权法律关系的民事义务和 相对权法律关系的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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