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的规定。
      权利人行使权利是自己的自由,但超出必要限度行使权利,就是滥 用权利。法律一方面鼓励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获得民事利益,另一方 面禁止权利滥用,为权利的行使划清具体边界,防止因行使权利而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
      权利滥用是指在外表上虽属于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但实 际上是背离权利本质或超越权利界限的违法行为。其特征是:
    (1)权 利滥用具有行使权利的表征或与行使权利有关,这是权利滥用的形式特 征;
    (2)权利滥用是违背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正当界限的行为,这是 权利滥用的实质特征;
    (3)权利滥用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权利滥用 的法律特征。法律对权利滥用行为予以否认,或者限制其效力的原则, 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权利行使尽管是实现自己的权益,但是,也事关义务人的利 益,甚至事关国家、社会的利益。因此,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法律 在依法保护的同时,也对民事权利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越边 界。这些限制是:        (1)宪法限制。
    (2)民法限制,包括诚实信用原则 的限制、公序良俗的限制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功能是:
    (1)指导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 功能,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的时候不能越界;
    (2)提供评价 民事法律行为标准的功能,法官在审查因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争议时,根 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评判和解释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
    (3)给 法官提供解释和补充法律规定民事权利不足时的尺度。
      认定权利滥用的标准是,行使民事权利违背其本质或超越其正当界 限。这是因为行使权利违背其本质或者超越其正当界限,就是与权利的 功能不相容的行为,因而属于权利滥用。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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