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规定。
在理论上给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定义,还要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有所 补充。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 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 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法律事实是民事流转的动力,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民事法律关系 才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推动了 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推动民事流转的基本的、主要 的形式,在民法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民事法 律行为制度不仅统辖着合同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等具体设权行为的 规则,形成了民法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而且又以 完备系统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法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了 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
本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相比较,有 重大修正:
(1)删除了关于合法性的规定,因为第54条把民事法律行 为限定为合法行为,混淆了行为的成立与行为的有效,本条一律采用民 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避免了这样的问题。
(2)增加了意思表示要素, 采取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表述,定义 更为精准。
(3)弥补了行为人范围的不足,《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行为人的范围是公民和法人,本条把行为人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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