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财物”的范围及辩护要点

抢劫、抢夺和聚众哄抢罪既属于暴力犯罪,也属于财产犯罪,它们侵犯的对象通常包括公私财物。这些财物一般指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动产和有形资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财产性利益。在处理涉及特殊财物的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不动产问题, 如果犯罪者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他人将不动产转移给自己,从而获得财产性利益,这可能构成抢劫罪。有观点认为,如果犯罪者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驱逐房屋主人并实际控制房屋,也可能构成抢劫罪。鉴于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犯罪者虽然可以实际控制房屋,但无法进行过户和交易。因此,如何确定抢劫罪的数额,以及为辩护人提供辩护空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 借据和欠条问题, 借据和欠条是否可以被视为刑法上的财物,以及为了消灭债务而抢劫或抢夺这些凭证是否构成抢劫罪或抢夺罪,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为辩护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一定的辩护空间。 通常来说,借据和欠条虽不是现金、物品或有价证券,但它们是债权的证明。特别是当借条是确认债权存在的唯一证据时,如果失去这一凭证,债权人将失去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借条视为公私财物的一部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这些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那么可以按照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进行处理。 因此,辩护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考虑涉案的借据和欠条是否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如果失去借据和欠条后,仍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债权人不会必然失去债权,债务人也没有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那么仍然存在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3. 被质押的本人财物问题 ,当个人财物被质押后,虽然所有权不会因为质押而改变,但质物的占有权会从出质人转移到质权人。出质人在质押关系消灭前不能侵犯质权人的占有权,如果强行改变占有状态,可能会使质权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以被质押的本人财物为对象进行抢劫、抢夺,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财物的所有权归属于行为人本人,在认定数额时,需要审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而不能按照本人财物的数额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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