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时间、出资类型、处理办法

1. 婚前购房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 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 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 论。
(3)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4)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 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 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 可
(6)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 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 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7)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8)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9)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 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10)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 法本意。
(11)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 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12)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13)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 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 财产处理
(14)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 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15)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6)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7)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 务。
(18)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 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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