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概念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毒品原植物。
      “毒品原植物” ,是指能从中加工、提炼出毒品的原植物,如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的原植物是毒品的主要来源。如罂粟的果实是生产鸦片、海洛因的原料。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无论行为人的目的是否为了营利,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51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具有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情节的,非法种植罂粟即使不满 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也应按《刑法》第 351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数量大"标准。根据 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9条第2款的提示性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51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大"。即,非法种植大麻3万株以上,非法种植尚未出苗的罂粟 1200平方米以上、大麻1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加工提炼成鸦片等毒品的,则应当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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