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 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间谍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97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罪状作了修改。
间谍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1)参加国外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者明知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而接受其任务等。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间谍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0条规定,犯间谍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依照第 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 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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