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资敌罪的概念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97条第2项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罪状作了修改。
资敌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资敌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12条规定,犯资敌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依照第 113条第 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 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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