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决水罪的概念
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堤防、水坝、防水、排水等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决水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决水行为并且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决水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犯决水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115条第1款规定,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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