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其他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的根本区别。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14条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115条第1款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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