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443.html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需要注意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有关此罪的规定。
    (1)私设电网的;
    (2)以危险方法自伤、自杀的;
    (3)驾驶机动车任意冲撞的;
    (4)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5)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聚集场所的窨井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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