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的概念
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公私财物,也包括人身。如在公共场所过失将汽油泼洒他人或者自己身上并导致燃烧危害公共安全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的,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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