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等物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15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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