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107条和第 110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
第116条和第 119条在罪状部分增加了有关"航空器"的规定。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破坏交通工具不但对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而且严重危害经济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这种交通工具机动性强、速度快、载运量大,一 旦发生倾覆、毁坏,就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反之,其他非机动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手推车等,由于其自身的速度、载运 量、非机动性等条件的限制,即使发生倾覆、毁坏的情况,也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报复、捣乱破坏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6条规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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