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爆炸、放火、毁坏、拆卸重要机件,割断、拆除输电线路、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设备损毁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8条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电厂、供电线路毁坏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按照《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后果∶
(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2)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根据《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解释》第 4条第2款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