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18条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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