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 空器,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 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但行为人由于自身具有残疾等原因导致危害后果发生,或者积极参与救治、赔偿损失等情节。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