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 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