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致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上述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易燃易爆设备毁坏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19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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