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刑法修正案(三)》第3条为了加重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处罚,对1997年《刑法》第120条第1款作了修改。《刑法修正案(九)》第5条在已提高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基础上,再增加财产刑的规定,以剥夺这类犯罪分子的可用于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共同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恐怖活动组织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恐怖活动的组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很深,社会危害极大。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457.html
依照《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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