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概念
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所谓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所谓招募,是指征召、募集人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恐 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20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行为∶(1)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2)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3)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 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4)其他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恐怖活动组 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从事、参加恐怖活动培训而予以资助或者为其招募、运送人员。对于不明真相,或者因上当受骗而提供帮助的,不构成犯罪。犯罪动机可能出于极端民族主义、极端的宗教信仰或者是意识形态等,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认知能力、一贯表现和职业等综合认定。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多次资助、持续资助、提供大量资金资助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一第 2款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多次招募、 运送人员,招募、运送人员众多,招募、运送未成年人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 120条之一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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