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概念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针对惩治恐怖犯罪活动的需要而增设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 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是否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认知能力、一贯表现和职业等综合认定。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20条之二第1款规定,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数量巨大、培训人员数量众多,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频繁联络,策划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重大目标破坏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二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行为人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则成立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竞合,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犯《刑法》第120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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