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概念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 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之一或者几个行为的,应根据具体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确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三的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数量,讲授、发布信息的次数和数量,宣扬、煽动的内容、场所和对象范围,以及引起恐怖活动发生的现实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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