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针对惩治恐怖犯罪活动的需要而增设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下公众生活的安宁秩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多数情况下为极端主义分子,但行为人的身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0条之四的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行为人煽动、胁迫行为的次数、手段、对象,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国家法律确立的制度无法实施的状况,造成的恶劣影响等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根据《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犯《刑法》第120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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