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概念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 7条针对惩治恐怖犯罪活动的需要而增设的新罪名。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多数情况下为恐怖分子、极端主义分子,但行为人的身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20条之五的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 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犯《刑法》第120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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