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针对惩治恐怖犯罪活动的需要而增设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多数情况下为恐怖分子、极端主义分子,但行为人的身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危害,仍 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0条之六的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可以根据所持有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数量多少、所包含内容的严重程度、曾经因类似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事后的态度等因素进行认定。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