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运载物品和航空器的安全,以及地面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构成。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动机劫持航空器,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劫持航空器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1条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对具体案件裁量刑罚时,要注意区别犯罪的 不同情节。特别是本条对死刑的规定采取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应当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法定条件;对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所谓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向旅客或者机组人员实施暴力,打死、打伤旅客等情形。所谓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是指行为人在劫持航空器过程中,毁坏了航空器上的重要设施、设备,或者在强迫航空器降落时,使航空器毁坏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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