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的运输安全,即旅客和乘务组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运载物品的船只、汽车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构成。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动机劫持船只、汽车,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22条规定,犯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劫持船只、汽车而造成船只、汽车倾覆,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