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飞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3条规定,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没有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使飞行中的航空器重要部件被毁坏,航空器的操纵系统失灵,甚至造成航空器坠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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