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 111条作了规定,但罪名为破坏通讯设备罪。1997年《刑法》第124条对罪状作了修改,罪名相应改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为了泄愤报复、有的蓄意捣乱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24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该条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 124条第1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该条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124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 124条第1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该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根据《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该条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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