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遭受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11条作了规定,但罪名为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1997年《刑法》第124条第2款对罪状作了修改,罪名相应改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遭受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在城市基本建设、农田 建设、修建公路、挖沟等施工中,挖断地下电缆、炸断通信线路或者其他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通信中断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第 2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
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3.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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