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 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必须是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罪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包含五种行为和三种对象的选择性罪名,根据具体行为可分解为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等诸多罪名。根据选择性罪名的处刑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能够被选择性罪名概括评价,对行为人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根据事实、情节等在法定刑幅度内处刑。如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后又存放的,存放行为被制造、买卖行为吸收,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定罪;如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且另有为他人存放枪支行为的,根据《审理涉枪爆刑事案件解释》,对行为人应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定罪,仍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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