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危险物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的管理制度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照本条第 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125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200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处刑。
2.《办理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 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 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处理。
3.《办理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办理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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