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检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实行严格的管制,目的就是防止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流散到社会上,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本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7条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2.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尚无司法解释可依据。实践中应根据危险物质的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或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予以综合判定。
3.本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依法能够装备、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国家机关。"军警人员",主要是指现役军人、武警官兵、警 察(包括司法警察)等人员。"民兵",是指依法组成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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