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 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法,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持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使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走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进行抢劫。实施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本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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