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 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本罪中的私藏枪支、弹药行为,在 1979年《刑法》第163条作了规定,属于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即私藏枪支、弹药罪。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为,在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中均未规定。1997年
《刑法》修订时,将该罪调整至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规定,并对罪状作了修改,将罪名确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不能私自持有、藏匿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款规定处罚时,具体量刑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的定罪量刑,按照批复执行。
根据 199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 128条第2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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