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枪支散失在社会上,是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少数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丢失枪支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酿成严重刑事犯罪。因此,对丢失枪支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枪支",仅指公务用枪。"丢失枪支",主要是指枪支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情形。"及时报告",是指发现前述丢失枪支的情况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利用酿成严重刑事案件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9条规定,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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