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概念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飞行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运载物品和航空器的安全,以及地面上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民用航空法》第 39条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 和地面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2)地
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31条规定,犯重大飞行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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