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32条规定,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根据 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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