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 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设《刑法》第133条之一,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扩充了危险驾驶罪,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 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同时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新增的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相应规定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驾驶机动车的人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运危险驾驶或者危险化学品涉及的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相关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 3款的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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